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现将射阳县人民医院射阳县人民医院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12日。
附件1:射阳县人民医院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含一般变动影响分析).rar5.2 mb, 下载次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