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原磋商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未加入第14条,第15条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盖鲜章)”中未加入序列号。
现更正为: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加入第14条
第15条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盖鲜章);
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