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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蛋鸡养殖示范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2025-08-18   地区:新疆 【我要打印】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英吉沙县蛋鸡养殖示范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喀什沐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4000万元

建设地点:英吉沙县色提力乡坎特艾日克8村。中心地理坐标为:e76°15′29.294″,n39°1′40.532″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100000m2,共建设5座鸡舍(4栋大鸡舍、1栋育雏舍)、同时建设配套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年存栏蛋鸡20万只(550天后20万只蛋鸡全部出栏外售,再引进新的蛋鸡鸡苗),年产鲜鸡蛋约4000吨。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

2、废气:鸡舍无组织臭气、有机肥发酵恶臭、饲料加工粉尘。

3、噪声:鸡舍畜禽叫声、养殖场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行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等。

4、固体废物:鸡粪及粪渣、病死鸡、医疗垃圾、生活垃圾、饲料废包装物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鸡舍采取保持鸡舍清洁、及时清粪、加强管理、喷洒除臭剂、科学喂养、提高饲料养分的吸收率、提高日粮的消化率、加强绿化、合理布置场区结构等措施减少臭气扩散;鸡粪发酵采用好氧发酵罐发酵生产有机肥,好氧发酵产生的废气经过生物除臭(喷淋塔)装置吸收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nh3、h2s厂界的浓度均小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限值要求,好氧发酵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本项目饲料加工产生的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且污水处理站采用加盖密闭,定时向产生恶臭较明显的污水处理单元内喷洒生物除臭剂,生物除臭剂利用喷洒出的小液滴表面吸附恶臭污染物,并与其发生聚合、取代反应等,改变分子结构,实现除臭,经采取上述措施后恶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场区生活污水和鸡舍冲洗清洗废水。主要水污染物为cod、bod5、ss、氨氮,排放至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并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用水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冬储夏灌,不外排。

3、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在建筑上采取隔声、吸声措施,在场区内外种植树木,以降低噪声向外辐射;通过合理布局生产车间,达到阻隔、衰减噪声的目的。降噪后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本项目每天产生的粪便及时清运好氧发酵制作有机肥,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6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及《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后,外售给附近村民,直接还田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病死鸡采用填埋井进行填埋处理;医疗废物在危废贮存点暂存后交由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统一回收处理;饲料废包装物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集中收集后拉运至英吉沙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选址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总图布置合理。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实现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固废的合理处置,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询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询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需索取该项目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喀什沐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代春雨

电 话:18399103833

地 址:英吉沙县色提力乡坎特艾日克8村

邮 编:844503

2、编制单位的名称

编制单位: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4层403-705

联系 人: 毛婷

联系方式:15699173311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1: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1).docx14.1 kb, 下载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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